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信託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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