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臺中縣政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原告自訴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如附件甲部分之聲明。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如附件乙部分之理由。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自訴不受理,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一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黃日隆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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