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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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㈠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本案判決,未為准予供擔保而為假執行之裁判,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惟查聲請人於本案審理中並未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案亦非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事件,則本案就假執行部分未為裁判,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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