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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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親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二十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故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