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六六號
具保人 薛梅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薛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薛梅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徐蘭萍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