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薛松雨律師
游成淵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參月拾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貪污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恩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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