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B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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