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 竹勞 簡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勞簡調字第2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胡鈞陽 等人間因100年度竹勞簡調字第26號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