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 周金條
李勤益 李賢德 張義忠 蔡明志 被上訴人 鄭麗珍
鄭麗姬 吳鄭麗玉林 鄭麗月 鄭 楊明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被上訴人 鄭繼勝
鄭天才 陳鄭寶瑟 鄭天豹 鄭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