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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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范木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 歐玉蘭 (原名 莊歐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訴字第226號合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並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