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4號上訴人許百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李莞蔚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9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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