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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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99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育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姓名(聲請狀之相對人與發票人不符),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