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592號
原 告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高秀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被 告① 陳大日
被 告② 李 吳阿燕
訴訟代理人 李姿靜
被 告③ 藍清景
被 告④ 楊德明
被 告⑤ 林永茂
被 告⑥ 吳貴玉
被 告⑦ 平齊華
被 告⑧ 黃淑禎
訴訟代理人 林松平
訴訟代理人 張智鈞 律師
被 告⑨ 周春宏
訴訟代理人 周哲宇
被 告⑩ 高泰山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上列被告六人
②④⑤⑦⑨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7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其代理
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
止,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
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吳高秀華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任期
屆滿,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規定,自任期屆滿
日起,視同解任,是其代理權消滅。原告於本件訴訟雖有委
任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訴訟兩造爭執事項涉及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之利益,且有關系爭收費標準相關文書之提出應由原告
新任法定代理人處理,尚非原告訴訟代理人個人所能決定,
本院認本件於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前,有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