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調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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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相 對 人 張義男
顏 和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顏和南於民國(下同
)92年5月23日在相對人張義男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231、231-1、232-3、232-4、232-9、234、235、
236-1、236-2、237、239-7、241-7、243、234-1、
271、271-1、272、275、281-1地號土地,所設定新臺
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以保全
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義男之債權。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
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
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存否,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故確認之
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
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
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2項,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