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陸秀錦
上列抗告人就民國106年8月1日本院106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民事
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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