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美月
林滿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陳宏銘 律師被告 吳金泉
林月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主辦)
法官游紅桃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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