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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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聲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代表人 黃三桂 (局長)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健保給付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全字第二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茲據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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