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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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朱峻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90,76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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