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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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40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莊淑媛 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13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人前雖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於97年3月19日以97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