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75號附民原告風蔓霠附民被告 藍志嵐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00年度桃交簡字第4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黃俊華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