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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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官朝成 被告邱素珍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吳芙蓉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