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智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肆捌拾叁萬貳仟伍佰元」或「新臺幣肆佰捌拾叁萬貳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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