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19號原告 梁碧霞 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被告 洪寶山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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