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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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良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機臺(共含IC板拾壹片)及代幣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良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819
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11臺(含IC板)及代幣6,420枚,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並於民國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偵字第181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分經證人 詹梅娟 於警詢及被告於警、偵訊供明,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揆諸前開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人所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
┌──┬──────────┬────────┐│編號│電子遊戲機名稱或代幣│數量│├──┼──────────┼────────┤│1│彈珠臺(含IC板)│2臺│├──┼──────────┼────────┤│2│ 瑪莉 (扣押物品目錄表│2臺│││誤載為瑪「琍」)臺(││││含IC板)││├──┼──────────┼────────┤│3│PK臺(含IC板)│5臺│├──┼──────────┼────────┤│4│大舞臺(含IC板)│1臺│├──┼──────────┼────────┤│5│ 金歡喜 (含IC板)│1臺│├──┼──────────┼────────┤│6│代幣│6,460枚(聲請書││││誤載為6,420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