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建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53號上訴人茂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泉源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盈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3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許秀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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