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聲明人萬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貴富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等因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等因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八號判決,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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