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41號聲請人全國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慧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洪菘臨┌───────────────────────────────────────────────────┐│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誼誠興業有限公司 潘禮安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甲分行│103年7月30日│28,392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