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4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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