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小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周明毅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