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訴訟未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萬零三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
2、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