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保全證據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其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不為補正,應逕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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