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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