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被訴誣告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三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被訴誣告等罪案件,經本院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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