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97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國智
歐素雲 陳叔文 陳六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娟娟 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九七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