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蔣漢瑋 法定代理人 倪蓉蓉 被告 林識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古瑞君法官李小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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