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二0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 劉永萬 公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與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因原管理人 劉和祥 於第三審程序中死亡,而選任乙○○為其管理人,有戶籍謄本、被上訴人派下員大會紀錄、管理組織規約及派下員名冊等件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乙○○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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