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淑華
黃榮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盈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 林秀玉 間因99年重訴字第9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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