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莊秀銘律師
甘義平律師 王敏菘 律師被告辛○○
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蘶騰 律師被告戊○○
丁○○丙○○甲○○庚○○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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