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21號聲請人 廖玉文 上列聲報人聲請呈報為聯合鑽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人,未檢具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依首開說明,本件清算人之聲報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6月26日、7月29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7月13日、8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僅先後補正報紙、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資產負債表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惟上開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清算人嗣後仍得於符合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後,檢具完整之相關文件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