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663號債權人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素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與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13號支付命令聲請事件,係屬同一事件,債權人重覆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一事不再理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無據,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