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9號
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建智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2,7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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