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六九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家駿 律師被告甲○○○○○?
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鳥松鄉及高雄市苓雅區等地,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復無其他有關管轄之特別約定,被告復表示在程序問題尚未解決之前拒絕辯論,是本件亦無應訴管轄規定適用餘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屬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上揭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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