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 周映彤 法定代理人 葉嘉偉
周韻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晶玲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葉家偉 」之記載,均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葉嘉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其父親姓名為葉嘉偉可證,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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