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42號上訴人 鄭喜云
鄭喜壬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雨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上訴人 呂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有下列事實尚欠明瞭,仍待調查:㈠被上訴人主張向訴外人呂○正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購買系爭房地,並借名登記於上訴人被繼承人鄭○元名下,則何以之後會再以鄭○元名義向訴外人第七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62萬元(下稱系爭貸款)?㈡又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貸款本息均由其按月負責清償,相關金流證據為何?㈢系爭房地自00年0月間購買後,該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等費用,係由何人負責繳納?相關證據為何?㈣又被上訴人如與鄭○元就系爭房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何以鄭○元會繳納民國106年、107年之房屋稅、地價稅及108年之房屋稅(詳本院卷附上證3、4)?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2年9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就上開事項於112年9月11日前具狀陳述意見,並將繕本逕送上訴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高英賓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