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7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陞璽李宗平張啟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原債權之本金究係新臺幣560,345元抑或新臺幣400,146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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