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丙○○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對丙○○及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丙○○部分業經為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外,)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