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1,8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餘131,356元裁判費未予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99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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