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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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玄○○
D○○辛○○寅○○○庚○○未○○午○○巳○○甲○○丑○○子○○乙○○E○○申○○癸○○宇○○戊○○戌○○B○○丙○○地○○亥○○辰○○F○○壬○○天○○被告A○○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與其他原告即黃○○、宙○○、酉○○、己○○、丁○○○、卯○○、C○○共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其他原告部分業經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外,)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陳俊宏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