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01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美英

呂雁婷

廖育羚

被告 莊明倫

莊雅蘭

楊蘭英

莊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莊明倫、莊雅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莊威鎮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婷、楊蘭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陸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莊明倫、莊雅蘭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威鎮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婷、楊蘭英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66,104元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5%

自106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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