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蔡萬紀
施宏毅 吳衍龍 鄭世揚 陳有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蔡萬紀新臺幣(下同)1,889,953元;原告施宏毅1,790,281元;原告吳衍龍2,107,927元;原告鄭世揚1,868,764元;原告陳有德1,556,792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19,711元、18,820元、21,889元、19,513元、16,444元。又本件原告等係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等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9,856元、9,410元、10,945元、9,757元、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興錫